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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账报税

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要点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5-09-15

  小规模纳税人现阶段增值税主要优惠政策有: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
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要点

  对于这个税收优惠政策,大家都不陌生。作为一名20多年的老会计,很长时间没有接触过具体业务,最近在处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及纳税申报时,对于怎么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,申报表如何填列,却有点无从下手的感觉,真是“老革命遇到新问题”。那就学习吧。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,以下将结合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,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、1%征收率优惠政策执行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的填写要点。

  一、账务处理

 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,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季度进行的,而日常会计核算要遵循及时性原则,发生交易或事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。这就出现了一个时间上的差异,即取得销售收入时,无法判断本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免税的标准,只有等到纳税申报期时才知道。

  根据财会〔2016〕22号文的规定:“(十)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。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,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,并确认为应交税费,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,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。”

  【案例1】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,按季纳税,2025年2季度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价税合计28.28万元,按1%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
  (1)在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,应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:

  借:银行存款 282800

  贷: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(282800/(1+1%))

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2800(282800/(1+1%)*1%)

  (2)季度终了,由于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,因此,28.28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。纳税申报时,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,再将已经计提的“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”转入当期损益。

  那么,这个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呢?若企业执行的是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则计入“其他收益”科目;若企业执行的是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,则计入“营业外收入”科目。

  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,将已经计提的“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”转入“营业外收入”或“其他收益”:

  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 2800

  贷:营业外收入(或“其他收益”) 2800

  二、纳税申报

  【接案例1】该企业2021年2季度销售额价税合计28.28万元,按1%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“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: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(1+1%)”、“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‘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(3%征收率)’相应栏次,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%计算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‘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’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减税项目相应栏次”。

  该企业2025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=282800÷(1+1%)=280000(元),未超过30万元,符合政策规定,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需要注意的是,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%征收率计算。因此,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=280000元,小微免税额=280000×3%=8400元。

  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:

 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“货物及劳务”列对应的相关栏次。

  第9栏“免税销售额”=280000(元)

  第10栏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=280000(元)

  第17栏“本期免税额”=280000×3%=8400(元)

  第18栏“小微企业免税额”=8400(元)

  第22栏“本期应补(退)税额”=0(元)

  三、拓展案例

  【案例2】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提供鉴证咨询服务,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。2025年4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.09万元,5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.1万元,6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.08万元。

  该企业2025年二季度销售额=(90900+101000+80800)÷(1+1%)=270000(元),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=(101000+80800)÷(1+1%)=180000(元)

  1、账务处理

  (1)在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,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:

  借:银行存款 272700

  贷:主营业务收入 270000

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2700

  (2)季度终了,该纳税人2025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7万元,未超过30万元,符合政策规定,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其中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18万元不免税,本期小微企业免增值税销售额为9万元,将免税部分已经计提的“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”转入“营业外收入”或“其他收益”。

  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 900

  贷:营业外收入(或其他收益) 900

  2、纳税申报

 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=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×2%=(101000+80800)÷(1+1%)×2%=3600(元)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%征收率计算,为90000×3%=2700元。

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,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%计算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“减税项目相应栏次”。

  1.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:

  “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”选择“0001011608|SXA031901121|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|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”

  第2行“本期发生额”=(101000+80800)÷(1+1%)×2%=3600(元),第2行“本期应抵减税额”=“期初余额”+“本期发生额”=0+3600=3600(元),“本期实际抵减税额”=3600(元)。

  该企业2025年二季度(税款所属期)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填报如下所示:

  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:

 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“服务、不动产和无形资产”列对应的相关栏次。

 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“货物及劳务”列对应的相关栏次。

  第1栏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(3%征收率)”=180000(元)

  第2栏“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=(101000+80800)÷(1+1%)=180000(元)

  第9栏“免税销售额”=90000(元)

  第10栏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=90000(元)

  第15栏“本期应纳税额”=180000×3%=5400(元)

  第16栏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=180000×2%=3600(元)

  第17栏“本期免税额”=90000×3%=2700(元)

  第18栏“小微企业免税额”=2700(元)

  第20栏“应纳税额合计”=5400-3600-1800(元)

  第22栏“本期应补(退)税额”=1800(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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